【简要案情】
2007年7月14日下午17时许,预谋盗窃机动车的三名被告人段政兴、蒋志城、罗祺玲租车从湖南省茶陵县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三人开车在新城区内四处寻找作案目标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才在金都住宅小区内选定停放在该小区一幢住宅旁的牌号为赣x的东风自卸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三人将租来的车停在小区靠马路的侧门口,被告人罗祺玲留在车上望风,其他二人去撬开了驾驶座左门锁,罗祺玲撬开门锁后又回到租来的车上,由被告人蒋志城启动车子载着被告人段政兴从小区正大门驶出,就在被告人启动东风车时,被车主胡胜东察觉,其立刻趋车追赶,在小区门口接应和望风的被告人罗祺玲与车主会车,车主向被告人罗祺玲询问是否看见东风车经过,被告人罗祺玲立刻打电话告知同伙,得知有人追来,被告人蒋志城慌乱中在319国道厦坪液化气站路段将车开进路边的水沟熄了火,二人丢下车子跑到马路上,接到段政兴电话的罗祺玲开车赶到将二人接上车,三人一起往湖南方向逃跑,车行到龙市镇时被堵卡的公安干警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应认定为盗窃未遂。理由是:三被告人将汽车盗出了住宅小区的范围,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的控制,但三被告人虽然将汽车开走,但他们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被盗车辆还处在一种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对看似到手的钱财,实质上则是处于一种暂时的“控制”状态下,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能使其脱离失主的控制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达到非法“占有”的程度。只有当其逃脱了现场,方才是对被盗财物具有支配、使用、处理程度的控制,即非法占有。因而只能是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应认定为盗窃既遂。理由是:犯罪是否得逞,并非根据犯罪目的的实现进行判断,而是要看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被告人己将东风车推开离一这下距离,己实际控制了该车,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秘密行窃,在窃得财物后迅速逃离现场,虽然作案后旋即被发现,赃物被追回,但此前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已实现,且盗窃行为业已完成,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齐备。由于车主及时发现并追赶,最终才由公安机关抓住。这种情况车主对东风车的控制范围应是停放地,只要将东风车开离原地,且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就属盗窃既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关于划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限的标准,主要有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损失说和双重标准说等观点,国际上还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等等。
失控说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区分其既遂与未遂。其主要理由是:盗窃罪是对公私财物所有公的侵犯,盗窃行为人通过其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了对公私财物的合法控制,才能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控制说认为应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将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窃取到手,并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区分既遂与未遂。其主要理由是,盗窃罪构成要件完备的标志是盗窃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对盗窃罪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只能理解为盗窃行为人已经取得了对被盗的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
“失控+控制”说认为应以被盗窃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为标准。被盗窃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或占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盗窃犯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反之则为盗窃未遂。其主要理由是,犯罪既遂就是犯罪的完成。盗窃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其实现的标志就是盗窃犯罪行为的完成,即行为人通过其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使公私财物脱离了公私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使公私财物置于行为人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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