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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领卡后冒用 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发表时间:2012-07-22 浏览次数:36

一公司职员帮同事领信用卡,却与男友一道,冒用同事身份,刷卡、消费。获取信用卡的方式是合法的,但这样的行为究竟属于盗窃、侵占还是信用卡诈骗?昨日,成都市中院对外公布最新示范性案例。法院认定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08年9月26日,成都一家保险代理公司的员工小丽(化名),在传达室帮同事唐某领走了信用卡。本是好心帮忙代领,但由于当时手头紧张,小丽此后伙同她的男友刘军(化名),冒用唐某的身份,在信用卡上取走了6000元,另外还刷卡消费6000元用于购买两部手机。2008年10月18日,二人将冒用的12000元存入信用卡内,归还给了被害人唐某。2008年10月22日,二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青羊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小丽和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冒用他人信用卡获取数额较大的非法利益,他们的行为都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金额不等的罚金。

在此案的审理中,法院在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却存在着困扰。被告人获取信用卡的方式是合法的,而刑法未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明确规定,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还没有出台,这样的行为是构成信用卡诈骗,还是构成盗窃、侵占或诈骗?

最后,法院参照“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与“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在行为手段和危害后果上并没有本质差异,二者的共同点都是通过不违法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冒充他人身份并使用信用卡;既然拾得他人信用卡在机器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那么代领他人信用卡后,也应当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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