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刷信用卡维持资金周转,在额度全部刷完后,又通过套现公司套现。昨日,匡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方指控称,长沙某酒业公司老板匡某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于2008年6月20日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中信银行于同年7月3日批核匡某信用额度为27000元的信用卡。从2008年7月11日起,匡某使用该卡通过atm机取现和pos机具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截至2010年1月28日,透支本息共计46865.14元。
匡某还冒用其岳父周某的身份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截至2010年1月28日,透支本息共计47017.90元。
中信银行工作人员称,匡某在2009年5月30日还款400元之后再也没有还款了。今年1月,匡某采取将联系手机停机,以及搬出原租住地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至今未归还透支本金和利息。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匡某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去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并于同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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