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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256

[案情]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之夫李某与郑某系表兄弟关系,且双方有一定往来。郑某曾患垂体瘤于1993年2月15日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查体:生命体征平衡,神清,左眼视力丧失,右眼视力下降伴颞侧视野缺损,双侧视乳头苍白,边界清楚,出院诊断:垂体瘤。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11月26日以被投保人郑某,投保人和受益人为何某,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保险营销员张某处办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2份,次日办理一生平安(88鸿利)保险20份。1998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又以被投保人郑某,投保人和受益人为李某,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县支公司保险营销员唐某处办理一生平安保险10份。1998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以被投保人郑某、投保人李某、受益人廖某,在张某处办理一生平安保险4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份,同年10月26日,将受益人廖某变更为何某。被告人王某在缴纳保费的过程中,先后在安宁镇居民陈某等处借款缴纳保费。2004年6月8日,被保险人郑某在县城营运人力货三轮车时翻车受伤,住院治疗后,经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郑某双眼失明,符合《中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郑某于2004年8月4日书面申请中保人寿宜宾分公司理赔,并于2005年3月25日书面授权何某或王某办理一切残疾给付金。2005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领取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给付被投保人郑某的保险理赔款3244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5年10月11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后追缴赃款11060元。

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8月10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知其夫李某的表弟郑某曾于1993年在泸州住过院、开过刀,且一只眼睛已失明,不符合投保条件,但对保险公司隐瞒了事实真相,于1997年11月至1998年8月期间,先后五次以郑某为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受益人为夫李某。2004年6月,郑某因病导致双目失明,被告人王某为骗得保险金,利用郑某双目失明无法辩别书面内容的情况下,对郑某谎称需要在申请保险公司赔付的申请书上签字,骗得郑某在授权李云夫妇为其办理一切残疾给付金的授权书上签名,随后被告人王某从保险公司骗得保险赔偿金340760元,其中保险公司应付金额为324480元,多付16280元。对此,公诉人宣读出示了郑某的病历、鉴定、保单、领款单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佐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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