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在2003年4月份分别向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等公司购买了若干份意外伤害保险,总计保额达到41.8万元。为达到诈骗上述保险金额以及其单位平安保险南平支公司为在职普通员工承保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金的目的,曾某找到被告人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上述保险公司诈骗,并承诺将所得高额保险金中的16万元用于偿还所欠黄某10万元债务本金及利息。
2003年6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曾某按事先与被告人黄某约好骑上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到南平市滨江路盐政大厦对面,载上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的被告人黄某到南平市环城路闽江局仓库后山小路,被告人黄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曾某双下肢膝盖以下脚踝以上的部位砍断,之后,被告人黄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曾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分别将两只断脚、砍刀及摩托车丢弃。被告人曾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后被接警而至的110民警送医院抢救。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向公安机关、平安保险南平支公司报案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去双脚,以期获得保险赔偿。2003年8月11日,被告人曾某的妻子廖某经曾某同意向平安保险南平支公司提出30万元团体人身险理赔申请,后因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而未能得逞。
检察机关对于曾劲松、黄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未实际取得保险金,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审理该案件的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曾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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