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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364

案情:

1999年5月的一天,中科院北京天文台怀柔太阳观测站的职工阮某由唐某的木材经销部为本单位购买了价值1993元的木料,因为阮某以前经常从唐某那里为单位购买木材等物,对唐某比较信任,就把本单位的一张空白转帐支票给了唐某,并告诉唐某让他自己填上1993元的金额。之后,阮某将木料运回单位。唐某在填写转帐支票的金额时把1993元写成121993元,两天后从银行中取出这121993元,后携款潜逃,2002年底被抓获归案。

本案的案情虽然很简单,但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却存在很大争议,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票据诈骗罪,理由如下:

唐某的行为不是一种普通的诈骗行为,而是利用转帐支票这种特殊的金融票据进行的诈骗行为,所以他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应定票据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诈骗罪,理由如下:

唐某利用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的信任,在取得的空白转帐支票上填写虚假数字,冒领他人的合法财物并据为己有,他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在修订前,没有票据诈骗这一罪名,只规定了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都包括在诈骗罪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诈骗犯罪的形式更加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刑法》修订后将涉及金融方面的诈骗犯罪从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划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章中,从而加大了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

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犯罪构成中客体和客观方面的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双重客体,犯罪对象是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本案中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无疑,但他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呢?我们看到,他取得的支票是阮某交给他的,既不是伪造、变造的,也不是作废的,而是真实、合法的;他也是按照有关金融票据的书写规定填写的,银行按照规定付给了他支票上所载金额的钱款。所以他的行为只是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构成对国家金融票据管理制度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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