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廉军魁律师
这是本人所办理的一个案件,觉得颇有争议,请广大法律工作者讨论、商榷。
案情简介:
2006年6—7月间,被告人崔某为帮被害人徐某销售电缆,将被告人王某介绍给被害人徐某,称王某是中石化原油局局长,见面后,王某称认识中组部某部长及其秘书贾某,可以办理被害人的电缆竞标事宜,后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崔某和贾某见面,贾某走后被告人王某称贾某需要30万元费用,于是,被害人徐某拿出30万元交给了被告人崔某,崔某将其中的17万元交给了王某。后被害人多次找崔某,崔某给被害人出具退款条,愿意退款,但一直没有退,于是被害人徐某报案,形成本案。本人是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崔某虚构身份,诈骗被害人徐某30万元,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虚构身份,崔某对王某虚构身份没有核实,致使被害人财物被骗。王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本辩护人的观点是:本案中崔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限于错误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采用的方法从形式上讲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本案中看:
一、崔某没有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安阳钢铁公司电缆招标事宜的事实,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主观上是积极希望能促成招投标事宜,客观上进行了积极的行动。
崔某没有虚构、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积极为被害人提供能促成招投标事宜的机会。是被告人王某虚构了自己的身份,虚构了其和某中央领导的关系,虚构了可以通过这种关系帮助被害人办理安阳钢铁公司电缆招标事宜的事实,欺骗了崔某和被害人,正是基于这样虚构的事实,导致崔某和被害人相信了被告人王某、贾某可以办理电缆招标事宜,这样被害人才同意拿钱让被告人王某、贾某办理招标事宜,结果导致被害人财物被骗,这在所有的证据中已经得到证实。崔某没有欺骗被害人说自己可以办理安阳钢铁公司电缆招标事宜。
二、崔某没有伙同被告人王某隐瞒真相,合谋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事实上崔某是王某实施诈骗所利用的工具。
首先,在事前,崔某与王某认识时,王某就声称自己是中石化原油局局长(王某对本案中多人都是这样虚假介绍自己的),崔某始终就不知道王某的真实身份。崔某对被害人也是实话实说、如实介绍,没有丝毫虚构和隐瞒,仅仅为被害人和王某进行互相介绍。是王某在和被害人见面时虚构了和中央领导的关系,虚构了能帮被害人办事的事实,被害人也是基于此虚构的事实,才同意拿出30万元来让王某办理此事,崔某对此虚构的事情并不知情。这就说明双方对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情事前没有同谋,崔某也被王某的身份和所虚构的事实所蒙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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