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经费的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
发表时间:2012-02-25
浏览次数:377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这是国务院公布《法律援助条例》作出的规定。根据这个条例,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法援经费的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