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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诈骗罪怎么判?
发表时间:2015-03-16 浏览次数:449

1、什么是普通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下面的基本构造可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刑法典对普通诈骗罪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10条第2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00条第3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上海市法院对普通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诈骗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它发票100份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妨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妨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上海法院对普通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怎么判刑的)?

根据韩律师普通诈骗罪刑事辩护经验,结合相关规定,上海法院在对普通诈骗罪处罚一般如下:

(1)诈骗数额4千元到8千元的,一般为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6个月;

(2)诈骗数额为8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一般可处3年左右有期徒刑;

(3)诈骗数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般可处3到10年左右有期徒刑;

(4)诈骗数额达到20万元的,一般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皆需并处罚金。

当然,以上只是原则性的一个范围,司法实践中,究竟判实刑多少,还要综合考量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犯罪次数、自首、认罪态度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等等的因素,从而才能得出相对符合个案的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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