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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标准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其他集资参与人的犯罪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其他证据,认定相关犯罪事实 □在同一法律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并根据不同诉讼程序和环节分为三个层次 □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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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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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犯罪对象是违禁品,是否追求获利均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犯罪对象与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私规定》(已废止)的规定有所变化。具体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比二994年的解释提高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四、关于假币犯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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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及其认定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表现为: 1.犯罪主体:公司发起人、股东,即为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应当限于直接故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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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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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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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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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即仿造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伪造有价票证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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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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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本于1995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所规定;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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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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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 一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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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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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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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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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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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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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226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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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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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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