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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 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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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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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一、概念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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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1) 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单独成立一个罪名,也可以结合在一起; (2)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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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毒品类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部分条文对 毒品类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解释性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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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刘某持有毒品是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持有毒品是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根据毒品犯罪证据审查的原则,只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法院认定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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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及时制止或纠正,客观上未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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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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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
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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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就要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要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机关对其应当实行监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必须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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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有多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除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被害人最关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有多长,即立案侦查的期限有多长,何时审查起诉,审理的期限有多长,等等。 1、立案侦查期限 凡是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首先立案。只有经过立案这一法定程序,司法机关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等诉讼活动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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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阶段可以羁押多长时间?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通常称为“侦查羁押期限”,这个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起第2日开始计算,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时止。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既规定了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还对案情比较复杂、重大等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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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抢劫罪可判死刑的情况
抢劫罪可判死刑的情况 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 一、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 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 抢劫金融机构的。 4、 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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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关于缓刑的规定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关于缓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820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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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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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济南刑事律师 tags: 济南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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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司企业如何避免触碰经济犯罪的底线 来源:济南刑事律师 tags: 律师 济南律师 刑事辩护 中小企业如何避免触碰经济犯罪的底线 本文转载自法律研究员《中小企业如何避免触碰经济犯罪的底线》 目前造成经济的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包含了国家市场经济等各方面的因素。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以法律和政策法规分解各个经济罪名的要件和国家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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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传销活动定罪量刑 来源:济南刑事律师 tags: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非法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传销活动 分类:刑事案件律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近日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传销活动等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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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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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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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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