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破坏经济秩序罪 >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次数规定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次数规定
发表时间:2015-09-12 浏览次数:343

关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次数的规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所以,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执行。

所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论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次数只能是一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次数规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