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次数规定
发表时间: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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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次数的规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所以,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执行。
所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论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次数只能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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