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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挪用公款罪”
发表时间:2015-05-23 浏览次数:445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从该条文内容我们可以对挪用公款罪定义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

(1)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其中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以数额作为定罪依据,只要行为人将公款挪用于非法活动就有可能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需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确定,但这并未排除一般主体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公共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为国家工作人因职务的方便,很有可能会挪用公款。这里的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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