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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民间借贷的比较
发表时间:2014-07-02 浏览次数:115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有利息但并不违法,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而依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那么如何来区分两者呢?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资金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目的一般是合法正当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后,有可能通过正当货币运营手段盈利,有可能以非法手段运营资金。

2、两者针对群体对象范围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4、法律追究标准不同。民间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约束,一旦出现纠纷,受《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调整。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明确的被吸收人数、被吸收资金数额规定,满足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时,就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制裁,最高刑期为10年。

作者--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夏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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