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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量刑与定罪
发表时间:2014-02-14 浏览次数:434

上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几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由于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使用危险性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爆炸、漏电、燃烧等,会给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规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不准出厂。作为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没有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十分清楚的,但仍然生产,其行为故意显而易见。作为销售者,是在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情况下而销售,也具备故意心理状态。如果销售者不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销售,不构成此罪。2.生产者在客观上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销售者有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电器”,包括家用电器,如电视机、电冰箱、电冰柜、电热器、录像机、收录机等各种电信、电力器材等;“压力容器”,是指锅炉、氧气瓶、煤气罐、压力锅等高压容器; “易燃易爆产品”,是指烟花爆竹、雷管、民用炸药等容易燃烧爆炸的产品。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此罪。

本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处罚,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分为两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其他罪的不同。1.本罪与爆炸罪、放火罪的区别:本罪的目的是非法牟利,没有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目的,而爆炸罪、放火罪则是通过制造爆炸、放火等方式以求直接达到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目的。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按处刑较重的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 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者,无论合法成立,还是无照经营,无论个体、私营还是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所生产或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对由此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化妆品生产与销售的管理制度,同时又侵犯了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本罪为结果犯,即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二、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两者的犯罪构成基本相同,只是犯罪对象方面本罪具有特殊性,专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非其他商品。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后者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等。

三、关于化妆品的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现有的可参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化妆品审批工作程序》(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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