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店卖假进口减肥药只要销售假药即构成犯罪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曹瑞秋俞晓芳
2013年,张某通过开设淘宝网店,以网上销售、当面交易等方式向王某等人销售无中文标识的泰国“yanhee”减肥药品共计136份,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5万余元。
被害人服用后,均感身体不适,出现皮疹、心跳加速、口干等不良反应。经检测,该药品含禁止使用的成分,且该药为未经批准进口产品,可以认定为假药。随后,民警将张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销售假冒减肥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营者销售药品需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货与发货,凡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修改后,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件删除,降低了入罪门槛。目前只要生产和销售假药,不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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