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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用卡诈骗的的法律法规
发表时间:2013-12-20 浏览次数:175

有关信用卡诈骗的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4月20日 高检会〔1995〕11号)

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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