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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儿机做饵开设者捞钱
发表时间:2013-12-20 浏览次数:188

鱼儿机做饵开设者捞钱

不知从何时起,四川省成都市的一些茶楼和民房中,多了一些被人们称之为“鱼儿机”的捕鱼游戏机。迷恋于此的人们花钱“上分”,寄希望于捕获“金鲨”,殊不知倒是自己成了上钩的鱼儿。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摆捕鱼机的余亚拘役四个月,再一次向社会敲响警钟,“捕鱼”不是游戏是赌博,触碰法律红线,后果严重。

今年2月,余亚在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平安村双龙路2929、2931号铺面内,私自摆设四台“海洋之星”捕鱼机及一台“金鲨银鲨”捕鱼机,并雇用叶某某为“上分”人员、为顾客在捕鱼机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服务,余亚从中牟利。在仅有小学文化的余亚看来,这和一般的电子游戏机并没有多大区别。

今年4月26日10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对该处进行检查时,现场挡获余亚所雇佣人员叶某某及师某等三名参赌人员,并收缴赌资5290元及上述捕鱼机。经认定,余亚所摆设的四台“海洋之星”捕鱼机及一台“金鲨银鲨”捕鱼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余亚于5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自己开设上述场所确实赚了钱。

龙泉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余亚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余亚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余亚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案释法

有的游戏机实质是赌博机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案件的主审法官安光荣向记者介绍,所谓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该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构成犯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以提供场所和捕鱼机等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就属于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当然,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服务费用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此外,该罪名与聚众赌博罪也有不同,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组织者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开设赌场则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且不固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等。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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