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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太湖"生态鱼" 法院判罚被告放养鱼苗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193

因偷捕太湖中的“生态鱼”,无锡4位农民日前在滨湖法院法官组织下到蠡湖边放养鱼苗,以弥补他们之前因非法捕捞用于净化太湖水质的鲢鱼造成的损害。此次放养鱼苗也是无锡将恢复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首次尝试。

据了解,2009年7月28日晚,4名被告人刘孟胜、刘明全、汪秀林、刘孟平利用小木船、丝网等工具在无锡市蠡湖西侧附近水域进行非法捕鱼,共捕捞鲢鱼计756斤,价值人民币5670元。凌晨时分,在返回租住地途中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4名被告有期徒刑6个月,其中一人缓刑1年。

承办法官介绍,以往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则因法律在立法方面的滞后无法补偿。法院认为,犯罪人在接受刑事处罚后,法院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范围内,要求其弥补已造成的损害,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进行了尝试,将恢复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领域,由4名被告人自愿购买鱼苗,在案件审结后由法院组织,陪同4人将价值8000元的鱼苗放养至无锡市太湖水域。

据滨湖区农林局渔政人员介绍,无锡市政府于2004年开始禁止在太湖伸入无锡的内湖――蠡湖内捕鱼,并定期每年在蠡湖内放养用于净化水质和生态修复的鱼苗,以此改善太湖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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