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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199

2007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龙志生、龙建毛、龙胜奇、龙胜勇、张应松、龙秀忠、龙秀明(以上七人均系铜仁市和平乡龙鱼村两河口下组农民)、赵玮兵(铜仁市环北办事处渔湾组农民)在铜仁市桐梓坳“江华地产”工地上共谋购农药到锦江河去毒鱼。八被告人每人凑40元交给被告人龙志生,由被告人龙志生、赵玮兵到铜仁市“三八粮店”附近田代群的药店购买了两箱甲氰菊酯(又名:灭扫利),共计100瓶,每瓶25毫升。次日凌晨,八被人持捞兜、电筒等工具窜至铜仁市和平乡龙鱼村两河口老鹅滩,将两箱甲氰菊酯农药倒入锦江河内,造成从投毒点起的下游水域约6公里内的野生鱼类、贝类、两栖类等水生生物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达4.5万元,铜仁市供水公司停止取水两小时。经铜仁市供水公司2007年10月7日检测:该河段的水质合格。但该河段的生态环境被严重破环,部分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枯竭,1—2年内生态环境难以恢复。

案件发生后,铜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铜仁市畜牧水产事业局牵头,市渔政管理站联合市公安民警、地区渔政管理站对此案进行侦破,历时12天,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龙志生等八名嫌犯全部抓获。经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龙志生等八名嫌犯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八付捞兜、六把电筒。

随着铜仁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判处,标志着铜仁市的渔政管理工作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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