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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次数:324

[裁判要旨]

案例1

被告人白某于2001年2月间,在北京市a区某商品批发市场2522号摊位内,非法经营非法电子出版物(盗版游戏软件)2179张,其中含有淫秽内容的游戏软件29张。后将被告人抓获,并将2179张非法电子出版物全部收缴。

a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非法经营电子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项、第52条、第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1条、第12条第2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白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如下:驳回白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2000年6月开始,被告人肖某在北京市b区太平桥东局106号其暂住地贩卖盗版光盘、淫秽光盘。2000年11月9日被告人肖某在其暂住地被民警抓获,并从其随身及赵家营57号(肖某租住地)共起获淫秽光盘2046张、盗版光盘6300张。

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又无经营许可证、经营非法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363条、第225条第1项、第69条第1、2款、第56条第1款、第55条第1款、第12条、第53条、第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其贩卖淫秽光盘和盗版光盘,均为牟利,应以一罪处罚,原判量刑过重。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是正确的。上诉人肖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多人贩卖淫秽光盘;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上诉人所提应以一罪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酌予考虑。原审法院依据肖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肖某所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有误。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刑法修正案第8条及刑法第363条第1款、第225条第(四)项、第56条第1款、第55条第1款、第61条、第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b区人民法院判决。(2)上诉人肖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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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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