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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博客走向非法经营罪的法理探究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42

摘要:在这样一个网络博客大肆流行的时代,侵权行为也日趋多元化。博主们一面时时触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雷池,另一面又越来越多的引发刑事案件,“带头大哥777”就是一例。带头大哥们是如何从网络走向刑事犯罪的、如何从发布博客演变成非法经营罪的,就值得我们探究与反思。通过寻找法律法规依据,来深入分析其行为的违法性,以达到反思的目的。

关键词:博客;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1 “带头大哥案”案情介绍

自2006年起,自称“带头大哥777”的王秀杰在其博客上发表的股评文章逐渐在网民中传播,这些股评多是直接告诉网民应该持有还是抛出,股指是上涨还是下跌。“带头大哥”自称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90%,又自诩为“散户的保护神”,但他显然并不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公益活动者,在声名鹊起之后,其便以吸纳会员的名义收取培训费和资料费。自2007年1月起,“带头大哥”在腾讯网站先后设立级别不等的收费qq群13个,伙同十几名其他人员,通过回答群友问题开展收费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并分别按不同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标准分别为3000元、5000元至37000元不等,其中每年黄金群1.3万元、铂金群2.7万元、白金群3.9万。截至7月3日案发时,招收的会员人数已经逼近千人,遍布全国大部分省市,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2007年7月2日,“带头大哥”王秀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瞀方刑事拘留。9月29日,由于涉案标的额由原来的1300万元锐减为20万元,该案通过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市绿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法院以涉嫌商业秘密为由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2 非法经营罪是否成立的法理分析

2.1 非法经营罪的界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最新修订的《刑法》第225条将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形式列举如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检方将本案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具体来看就是指其中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之行为。如果“带头大哥777”的行为符合该项非法经营行为的要求,那么其罪名就应该确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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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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