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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将定罪为非法经营
发表时间:2012-07-22 浏览次数:108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发布司法解释。律师认为,目前常见的信用卡犯罪形式几乎都被囊括其中,但遏制信用卡犯罪,银行今后也应当在发卡阶段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报记者 陈薇 王宏伟

两高出台打击

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天起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分为八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伪造一张信用卡,就可以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一张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此外明确了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而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司法解释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可认定。此外,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如果数额巨大可认定为非法经营。

惩罚“老赖”有了法律依据

获悉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崔雷第一反应是: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手头待处理的大量此类案件,将有一个新的依据。

“从严了,有一部分案件或将移交刑庭处理。”崔雷说,以往在实践中,透支信用卡不还,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崔雷发现,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早在3个月前,崔雷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正对呈井喷状的信用卡拖欠案件头痛不已。那时,金水区人民法院曾为此专门邀请银行、专家等各方召开会议,商讨解决办法。

那次,崔雷做了详细统计,截止到今年5月底,金水区法院接到的有关信用卡透支欠账的诉状已达313份,而2007年这个数字仅仅是可以忽略不计的2份,2008年这一数字是11份。这等于说,2009年的信用卡案较2007年暴涨了156.5倍,较2008年涨了28倍多。而今年央行发布的《2009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提到,银行信用卡拖欠在二季度暴增131.3%之后,第三季度继续增长,提示银行注意信用卡坏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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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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