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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逃债的预防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172

前 言

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过中华大地,在深化改革的几十年的探索时间里,我国相继形成了一系列具备社会竞争力、科技水平的高、精、尖端的产业,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也给一些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了大量的皮包公司,肆无忌惮的套取国家、集体、他人的资产,有的更是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破产程序做为敛财、逃债的手段。本文拟从“破逃债产”的产生原因、表现方式及处理办法和预防对策等几方面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什么是破产

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破产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在商品经济中的体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严重亏损,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国家设立破产法律、法规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依法清理、处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部分企业的设立并不以经营为目的,而是以通过这个载体利用合法的形式套取他人、国家、具体的钱财,然后设法转移,最后以破产为幌子,欺骗债权人,损害国家、集体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谓之破产清算,实为“破产欺诈”。这种现象严重地背离了国家设立破产法律、法规的宗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出现了“穷了庙,富了方丈”的现象,侵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扰乱了社会主义正常的市场秩序,增加了正常经营的风险,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在触目惊心之余,笔者深感“破产逃债”行为危害极深,应当研究对策予以制止。

二、“破产”逃债行为产生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给破产欺诈提供了繁殖土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大多跨区域,由于受执法环境的影响,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屈从于某些压力,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不顾债权人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异地债权人有意设卡、刁难,对本地债权人故意偏袒,给破产欺诈创造了机会,特别是清算组,破产法规定其成员来源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其破产分配必然不公,极大的损害了异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由于在清算初期破产企业的财产是不明晰的,因此作为清算组的上级主管机关人员是可以随意转移破产财产的,因此,增强清算过程的透明度应该是一个重要的预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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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9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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