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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依照《刑法》第35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 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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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 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5) 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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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为什么没有规定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不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畴,它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不能由民事法律来调整。因此在《婚姻法》内没有规定婚内强奸。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如何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
咨询律师: 刘波
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数量较少尚构不成犯罪的行为。 对走私行为,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我国目前毒品问题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目前毒品问题的性质,已由毒品过境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受害国,而且,毒品的危害还在进一步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全球性的毒品泛滥, 毗邻我国西南边境的“金三角”毒品生产规模扩大,境外毒品开始对我进行渗透,过境贩毒引发了我国毒品的死灰复燃;70年代末至80年代,我国毒品问题表现为以过境贩毒为主,毒品问题主要在西南边境局部地区,危害也局限在局部地区。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我国的禁毒工作方针是什么?
1991年,在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国家禁毒委员会提出了“三禁”(禁贩、禁种、禁吸)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 针对一些地方制造“冰毒”犯罪情况突出的情况,及时调整禁毒工作方针,将“三禁并举”的方针调整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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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什么是诈骗罪
 手机:13715219058) 一、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手机:13715219058)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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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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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婚内强制性行为可否定性为强奸罪?
男女真正的不平等,男性群体弱势化等等。但不作强奸的定性不等于不定罪,而该强制性行为可以作为故意伤害或虐待的一种手段或方式,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论处。同时,这种强制性行为也可以作为法定离婚的情节之一。” 对于婚内强制性行为可否定为强奸罪,我也比较趋于否定学说,因为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从公共政策利益角度出发,司法机关都不宜于直接以强奸罪论处。
咨询律师: 刘波
还在家里,他对此事倍感困惑,现在将枪和证交到公安局,公安是否会追究他什么责任吗?” 这个朋友的问题,其实就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了非常持有枪支罪的问题。 要搞清楚这几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对于非法持有枪支,有一个规范的罪名,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认定、犯罪构成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21149549) 一、什么是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咨询律师: 刘波
[侵犯财产罪] 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处罚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 13715219058 ) 一、盗窃罪的概念构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侵犯财产罪] 关于抢劫罪的构成及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咨询律师: 刘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走私犯罪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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