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包庇罪
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马学玲)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孙军工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如何定性
上述五种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 (四)构成该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07] 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处罚
不管是走私还是贩卖,运输还是制造毒品,危害都是非常巨大的,本文刑事律师为您介绍有关贩毒罪的法律常识。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毒罪的处罚
贩毒是非常可恶的,也非常的让人憎恨,本文为您介绍 贩毒罪的处罚,若你还有其他刑事方面的疑问可以到律咖网咨询刑事律师,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也不用担心诉讼费问题以及律师费怎么算,专业律师会为您解答。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计算毒品犯罪的数量如何认定
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的认定
的行为人定罪;但是,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在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为逃逸查处而藏匿毒品、转移毒品等恶劣情节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买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买毒品数量较大,而代买者又并非为了获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不会给予减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出通知,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通知说,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还有一些连带责任涉及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法律解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8号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你好,律师,我叔叔没有医生职业资格证就在替人看病,但看的病人都是小范围的,也没出过医疗事故,还被周围的人称赞医术高明,最近不知是谁去告发我叔叔非法行医,我想了解一下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我叔叔算非法行医吗? 渭南律师 解答: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朋友让我帮忙算不算运毒
有个朋友让我帮忙买5颗麻古,我答应了。在没有利益情况下帮忙代买5颗转交给他,钱是我先前垫上的,在转交时候就被捉了,这样算不算是贩毒?我会受什么处罚? 山东律师 解说: 涉嫌贩毒罪,根据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寻畔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二)
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一般是以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或造成一定后果为条件,如故意伤害罪是以侵害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成立,而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常以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作为情节恶劣规定之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寻畔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一)
故意伤害罪与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对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可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进行区别,具体如下: 1、在主观故意方面。
咨询律师:
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