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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
发表时间:2014-04-16 浏览次数:90

一、释义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四、犯罪的认定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 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 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五、量刑标准

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六、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 所称假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 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 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 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 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 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 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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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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