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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量刑与定罪
发表时间:2014-04-14 浏览次数:324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犯罪及处刑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这一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规定,目前主要是指《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是指行为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关于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的规定,未提出书面申请、未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或者未领取电台执照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擅自占用频率”,是指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占用频率资源;以及违反该条例第四章关于频率管理的规定,不按照业经指配的频率使用而占用未分配给本台(站)使用的频率,或者存频率使用期满后,没有办理续用手续仍继续使用的行为。“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是指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提出责令,要求停止使用,而行为人仍不停止使用的。“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严重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注意,如果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处刑。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进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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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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