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上海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量刑与定罪
上海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量刑与定罪
发表时间:2014-02-14 浏览次数:101

上海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判几年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第九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上海市对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相关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出版音像制品100张(盒)以上,或者书刊200册以上,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上海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量刑与定罪”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