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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剖析
发表时间:2012-08-31 浏览次数:47

 开设赌场罪为2006年6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年来赌博盛行,为了重点打击开设赌场的行为,立法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立出来,并且量刑加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重点剖析本罪所谓的情节严重与本罪的共犯问题。

开设赌场罪有两个量刑幅度,只要主观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就属于开设赌场罪,但何为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甚至同一地区法院认定各异,这有待最高院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最近我们代理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今天法院公开宣判,宣判完法官讲到最近正在对开设赌场行为进行严打,苏州中院的意见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营利20万以上,也就是说,今后在苏州市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有了明确的标准,营利20万以上便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罪的共犯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关于赌博罪共犯的认定在《解释》颁布之前,对于明知而帮助开设赌场、帮助经营赌场、帮助赌博资金之流转、帮助介绍赌场员、帮助介绍参赌人员等等事关赌博的“居间”行为可否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还存在争议。《解释》第四条已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一主观方面是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的状态是明知,认识的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因此,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又称做是潜在共犯)。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网络赌博中,在发展代理、会员的过程中,有的行为人并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只是充当介绍人角色,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明知他人是在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的,应以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而为赌博网站建立者或担任赌博网站代理者提供计算机终端、网站物理运营场所的,或者是网站建设人员、维护人员、接受投注人员等,应该明确其在赌博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应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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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6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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