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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2-08-02 浏览次数:370

为了惩治非法行医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即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新《刑法》实施以后,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方面,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有争议,影响非法行医案件的定性处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目前对非法行医主体认定存在的争议主要有:第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仅指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还是包括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而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第二,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不按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型、范围行医的人,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三,医生以外的人员,如护理、检验、药剂人员行医,能否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对此,笔者认为,认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应结合医学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包括未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已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

《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医师执业工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医师资格,二是经过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关于第一个条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执业医师法》实施前已加入医生队伍的人员,对其资格认定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取得相应技术职称和技术职务的人员,要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虽然可以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但须由所在机构进行申报,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才能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另一种是《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加入医师队伍的人员,必须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合格,才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值得提醒的是,只取得医师资格是不能行医的,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1997年的《刑法》中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因而,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成为定性的关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包括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通过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

其次,对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未按照注册地点从事医疗业务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来讲,医师执业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执业地点进行执业。而现实情况中,存在着许多医师超越注册地点从事医疗业务的情况。比如,经有关部门批准,专家被邀进行异地会诊,开展卫生下乡等活动,这种超越注册地点执业是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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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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