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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案例
发表时间:2012-08-02 浏览次数:396

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宿州“眼球事件”一案经安徽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一审后于日前宣判,被告人眭国荣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眭国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眭氏兄弟二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携带相关设备,组织未参照《执业医师法》办理异地执业变更手续的上海第九人民医院眼科医生徐庆(另案处理),多次到宿州市立医院做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去年12月11日,由徐庆主刀,眭国荣帮助取出人工晶体,眭国良操作超声乳化仪,与宿州市立医院医护人员一起,为王广凤等10名白内障患者进行了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术后,10名患者均出现感染。由于感染特别严重,造成其中9名患者单侧眼球被摘除,1名患者患眼玻璃体被切除。经法医鉴定,10名患者的伤情均已构成重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眭氏兄弟二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埇桥区法院审理认为,眭氏兄弟的公司未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已经上海药监局证实。眭氏兄弟在未取得医生资格,所从事的行为超越了公司的经营范围,违规与宿州市立医院合作进行手术,不仅提供手术器械和医用材料,还参与了手术活动,显然是一种明知故犯的非法行医行为。现有证据虽无法查明受害人眼部感染的具体环节和原因,但是两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9人眼球被摘除、1人玻璃体被切除的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与10名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判二人非法行医罪成立。

对于判决结果,眭氏兄弟二人均表示法庭量刑过重,但没有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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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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