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2-08-01
浏览次数:63
300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
第四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追诉标准”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