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营,男,生于1 966年4月10曰。因涉嫌妨害作证犯罪,于2010年1月30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南召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永玉,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干臣,又名李大娃,男,生于1976年6月12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犯罪,于2010年1月30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李广海,又名李五,男,生于1974年8月10日生。因涉嫌妨害作证犯罪,于2010年1月30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刘玉才,又名刘育才,男,生于1982年8月24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犯罪,于2010年1月30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 南召县人民检察控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海营犯妨害作证罪、李干臣、李广海、刘玉才犯伪证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南召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海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王海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3月24日晚,南召县皇路店镇尹店村村民李有琴及其女儿李鑫怡在自己家中被人杀死后焚尸。同年3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景春,当日,王景春向公安机关详细供述了其于2009年3月24日晚19时30分左右潜入李有琴家杀人焚尸的犯罪经过。王景春被关押后,被告人王海营为使王景春逃脱法律追究,分别指使被告人李干臣、李广海、刘玉才书写了证明王景春没有作案时间的虚假证言。2010年1月2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景春故意杀人一案时,被告人王海营又纠集被告人李干臣、李广海、刘玉才到庭,并按照其各自所书写的虚假证言当庭做伪证,干扰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海营的供述
称自己没有指使李干臣、刘玉才、李广海按其教的说法出庭做证。
(2)被告人李干臣的供述
去年九月份的一个晚上,李有琴家出事儿了,李有琴还有他女儿死了,房子也着火了。事后公安人员抓走了王海营的儿子王景春,听说事儿是他干的。后来王海营找我让我出证言说王景春于当天晚上的九点钟左右曾在我那里买烟,王景春开庭的时候我又出庭作证,证实王景春九点钟左右在我的小卖部买烟,实际上出事儿当晚王景春在我那里买烟的时间是当晚的五、六点钟,最迟不超过六点钟。
(3)被告人刘玉才的供述
李有琴家出事儿那晚我去王海营家见李连龙在王海营家喝醉,我和王海营将他送走后,又回去和王海潮、王海幸他们几个喝酒,其间王海营不知为啥出去了十几分钟,我没有听见李五在院子里喊王海营,也没有看见李五将客厅门开开喊王海营出去。200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王海营打电话让我过去,过去后看见王海潮、王海幸,还有“楼上”的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让我写证言,王海营让我写当晚八点多钟,李五在他家门跟喊他出去,李五没进屋。我一想王海营当晚确实出去了一会儿,但是李五喊没喊我真的不知道,我就给他写了这份证言。王海营见了律师后特别交待我到了法庭就说见到李五了。
(4)被告人李广海的供述
大概是2009年阴历的5月份时,王景春的父亲王海营找到我对我说,王景春说案发当天王景春家院子里有辆白色的电动车,估计是我的,王海营就让我说那天晚上8点多去过他家,并且看到王景春在家。起初我知道他是让我做假证,我没有答应,后来他多次找我,我想着我跟着他干活,就答应他了。直到阴历五月底的一天王海营让我去他家当时他家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王海营就让那个人把编好的话让我对着抄了一遍。我记得那段话的意思就是2009看3月24日的晚上8点多我去了王海营家,并且见到了王景春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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