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住,曾用名阮柱,男,汉族,1954年1月15日生于邵阳市,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划船村3组33号。2008年6月12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阮艳玲,女,汉族,1982年9月25日生于邵阳市,中专文化,住邵阳市大祥区北正街社区居委会北正街40号附211号。2008年6月29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09)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住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阮艳玲犯伪证罪,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安、代检察员刘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住、阮艳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被告人阮住获悉其儿子阮锦程于2003年8月9日晚伙同他人抢劫杀死出租车司机,便想为儿子找证据,证明其没有作案时间。于是聘请了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焕文担任阮锦程的辩护人,向陈焕文提出阮锦程案发当时还在广西,有证人可以作证。在阮住的授意安排下,阮艳玲找到相关证人,向证人强调阮锦程是2003年8月11日从广西钟山回到邵阳的,没有作案时间。陈焕文赴广西取了证。同时,为了收集更多的证据,阮住与陈焕文共同伪造了两封阮锦程写给孙涛的信和信封,并由孙涛辩认。2004年3月15日,陈焕文与阮住弟弟阮众生来到永州监狱,通过关系找到监狱相关人员在伪造的信封上面写了“该信从永州监狱会见室由干警转递”和“该信是从永州监狱六监区干警从会见室转递”字样并加盖了公章。这两封信被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使用。2005年7月20日至22日,阮锦程抢劫杀人案重审时,阮艳玲再次找到覃红云、龙志辉,要求两人出庭作证,阮艳玲本人也出庭作证,证明2003年8月11日当天看到过阮锦程。该院认为,被告人阮住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应以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艳玲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应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该院指控被告人阮住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阮艳玲犯伪证罪的证据有:被告人阮住、阮艳玲的的供述,同案犯陈焕文的供述,证人阮众生、孙涛、孙陆云、阮锦程、罗玉珍、覃红云、谢科辉、谢富阳等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邵阳市邮政局的证明等。
被告人阮住辩解称,他没有伪造证据,而是辩护律师提出伪造证据的。同时,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被告人阮住艳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被告人阮住从其弟阮众生处得知其子阮锦程被邵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双清公安分局门口张贴的公告中得知:2003年8月9日晚,阮锦程伙同朱标、朱小学、姜海波等人在双清区老交警支队煤栈处抢劫并杀死出租车司机。阮住深知事态严重,一心想要为儿子开脱罪责,便萌生了要为儿子伪造证据,证明其没有作案时间的想法,阮住于是聘请了当时的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焕文(另案处理)担任阮锦程的辩护律师,并向陈焕文提出阮锦程没有作案时间,案发当时阮锦程还在广西,有证人可以作证。
2003年11月14日,陈焕文与被告人阮住从邵阳前往广西取证,在取证之前,阮住电话通知了其女阮艳玲,要被告人阮艳玲找覃红云、龙志辉、谢富阳、谢从群、谢科辉等人帮阮锦程作证,阮艳玲按其父亲的意思,分别找到覃红云、龙志辉、谢从群、谢科辉等“证人”,并向“证人”强调,阮锦程是2008年8月11日从广西钟山回到邵阳的,没有作案时间。2003年11月15日,陈焕文分别对谢从群、谢科辉、覃红云进行了取证,三人虽不能确定阮锦程离开广西钟山的确切时间,但出于帮忙之心,在陈焕文律师的诱引下,均作出了肯定的陈述,证实阮锦程于2003年8月11日还在广西钟山,陈焕文为他们作了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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