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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机传播淫秽信息构成犯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64

我国刑法将传播淫秽物品分为两种,一种以牟利为目的,另一种不以牟利为目的。其中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前者。对本罪的处罚分4个档次:一是构成本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是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数量达到上述列举八种情形中前五种规定标准的2倍以上的,或者数量分别达到五种情形的两项以上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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