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是199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后才正式提出的。在此之前,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滞后,“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对无证非法行医还是实行鼓励政策。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基本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无证行医对公民生命健康的危害日显突出,严重损害了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为加强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秩序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为进一步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1997年我国新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这是一个新罪名。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构成特征及定罪量刑存在较大的认识差异。笔者在此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那么,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是认定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关键。对此认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即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8条、第1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所以,取得医师资格就具有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行为人就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第二种观点认为,要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仅取得医师资格是不够的,还必须由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才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准入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发给《医师执业证书》,第14条又规定,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的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只有取得了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才能认定为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第三种观点认为,取得了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仍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医生执业资格”。只有具备上述二种资格的同时,行为人服务的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医疗机构也取得了执业资格,三种资格齐全,才是刑法意义上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为人才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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