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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赌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发表时间:2010-10-26 浏览次数:265

一、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裁量时主要考虑赌资数额、赌注大小,同时参考赌博方式、赌博场所、赌博次数、参赌人数等因素。

二、赌博活动中的下列款物应当认定为赌资:

1、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2、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总次数认定。

3、赌博违法活动中“打欠条”的,欠条所载金额经调查属实后可以认定为赌资。

三、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四、参与赌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赌资较大”的情形:

1、人均赌资五十元以上或以“双扣”、“红五”、“麻将”等参赌人员相对固定、输赢概率均等、参赌情节相当等形式赌博单次最低押注额五元以上的;

2、以“三张头”、“牛牛”、“牌久”、“筒子对”等参赌人员相对不固定、输赢概率不均等、参赌情节不相当等形式赌博单次最低押注额一元以上的。

五、个人赌资在三千元以上或单次最低押注额在五十元以上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参与赌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设赌局的;

2、一年内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3、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与他人赌博的;

4、在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2、放置赌博机供五人以上赌博;

3、三次以上或者为十人以上赌博提供条件的;

4、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5、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

6、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8、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区分裁决适用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相对统一的情节标准。案情复杂,按上述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九、上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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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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