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人赌博 讨要无果可打官司
发表时间: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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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初,被告姚晓华与朋友经常到吉水一村庄内参与赌博活动,王汉明也经常随其朋友到该赌博场所活动。不久,王汉明与姚晓华两人就相识成为了一对“好朋友”。
2009年11月,姚晓华在该赌场赌博输钱后,便随手向身旁的王汉明借款10000元用于继续赌博。王汉明也很爽快,“好朋友”开口,立即支付了10000元现金。
然而,此次借款后不久,姚晓华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而且再也不提曾经借款一事。王汉明找到姚晓华,表示希望他还钱,但是,多次催款后均未果。为此,王汉明将姚晓华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自己在赌场借给他的钱。(文内当事人均属化名)(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 无效行为。原告王汉明在赌博场所内,明知被告姚晓华参与赌博活动,仍借款给被告姚晓华,为其提供赌资,客观上纵容了被告姚晓华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原告与被 告间的借贷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法律不予保护。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王汉明的诉讼请求。
(新干县人民法院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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