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56条、第357条对本罪作如下的理解: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二、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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