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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司法解释:5种情形属非法行医
发表时间:2008-05-26 浏览次数:318
非法行医司法解释:5种情形属非法行医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下发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后,5种情形可以明确认定是非法行医,并受到刑法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自昨天起施行。它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见链接),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链接·5种非法行医情形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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