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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案证明标准司法指南
发表时间:2014-02-07 浏览次数:337

职务侵占案证明标准司法指南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职务、身份,侵占财物的数额、手段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生观上的明知、故意,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项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2)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精神病鉴定;

(2)证人证言,包括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3)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推定等。

1.勘验、检查

(1)对犯罪嫌疑人住所勘验、检查,扣押犯罪嫌疑人占有公司、企业的财物,以证明非法占有;

(2)对犯罪嫌疑人办公场所勘验、检查,扣押犯罪嫌疑人伪造的报销凭证,私刻的公章、财务章,签订的虚假合同,以证明犯罪手段。

2.扣押书证、物证

(1)扣押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职务的书证,包括聘书、代表证、委员证、劳动合同等,以证明其身份;

(2)扣押犯罪嫌疑人私刻的公章、财务章,模仿他人的签字,与他人签订的虚假合同,以证明其侵占手段:

(3)扣押或调取公司、企业财物的产权证明,调取公司、企业成立的证明、营业执照,公司、企业的章程,以证明公司、企业的性质及财产所有权;

(4)扣押被犯罪嫌疑人占有的公司、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占有的赃款、赃物,以证明其非法占有。

3.鉴定

(1)对犯罪嫌疑人报销的发票、签订的合同、控制的印章鉴定,以证明其是否真实;

(2)对犯罪嫌疑人占有的公司、企业财产鉴定,以证明财产的价值。

4.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何时占有公司、企业的财产,占有财产的名称、数量、占有财产的方法,公司、企业有无向其索要,犯罪嫌疑人有无归还,以证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2)犯罪嫌疑人何时在公司、企业任职,所任职务,主管范围,以证明能否利用职务便利;

(3)犯罪嫌疑人与公司、企业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企业是否拖欠其工资,公司、企业与其有无债权、债务纠纷,以证明案件性质;

(4)犯罪嫌疑人占有公司、企业财物的手段、方法、数量,有无同案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

5.讯问犯罪嫌疑人

(1)在公司、企业担任的职务,主管的范围,以证明能否利用职务之便;

(2)以何种手段占有公司、企业的财产,以证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3)公司、企业的性质,与公司、企业有无债权、债务纠纷,公司、企业是否拖欠自己的工资,以证明案件性质;

(4)占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公司、企业财产的去向,以证明非法占有的数额;

(5)有无同案犯,相互关系,赃款、赃物如何分配,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6.推定

(1)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的发票或虚假的债权证明,占有公司、企业财物;

(2)犯罪嫌疑人私自变更公司、企业财物的产权证明,将公司、企业的财物置于自己或他人名下;

(3)犯罪嫌疑人将公司、企业财物据为己有,经催告后,拒不返还。

如果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推定犯罪嫌疑人意图非法占有。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

1.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累犯:有无前科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书、公安网上的资料、证人证言。

2.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的证言、占有赃款、赃物的份额。

3.对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鉴定。

4.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立功,是否赔偿公司、企业财产损失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知情者证言,以证明证人、被害人受到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威胁或收买;

(2)录音录像,以证明证人、被害人当初的陈述具有客观性、合法性。

2.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占有公司财物具有合法性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鉴定意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签字或合同是伪造的;

(2)证人证言,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3)证人证言,以证明虽然被害人拖欠犯罪嫌疑人的工资,但犯罪嫌疑人占有的财产与拖欠其工资有重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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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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