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罪名解析
发表时间:2013-08-28
浏览次数:307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和过失。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活动。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滥用职权罪罪名解析”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