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发表时间: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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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兴仁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被判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系原兴仁县国保煤矿采煤队队长。2010年2月至4月,马某利用其采煤队队长的身份,虚报未到国保煤矿上班的孙文亮等6人名字,侵占国保煤矿发放的工资款72349元。案发后,马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主审法官说服教育,被告人马某已自愿全部退赃。
淄博律师认为
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723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马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还赃款,遂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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