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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造成错误判决
发表时间:2013-08-16 浏览次数:230

 贺州律师为您说法:

【案例】2010年10月25日7时31分许,某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某(另案处理)驾驶大货车与路政工作人员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死亡。案发8小时后,肇事司机张某指使张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其到辖区交警大队投案。该交警大队交警罗某从警十余年,在查办该案时,未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也未对肇事车辆司机逃逸8小时内的去向进行核实,致使该交警大队作出了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该案的肇事司机是张某某,在责任认定书中也未认定该案中存在逃逸情节,从而使真正的肇事司机张某骗取了车辆保险金45万元,法院也作出了错误的刑事判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5月,该案结案后,罗某拿了张某5000元的感谢费。

不久,该案幕后真相暴露,错误的判决被撤销,罗某也被法院判处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罗某不服提出上诉。罗某上诉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他的行为够不上玩忽职守罪,所拿的5000元不是受贿。今年7月初,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罗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燕:综观本案,罗某从警十余年,在处理该案时,轻信张某自称的“离开现场是由于怕路政人员殴打而弃车逃跑”的辩解,导致了交警大队作出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最终导致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这一系列的错误后果,是罗某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由于他的不负责任,保险公司依据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付了死者王某家属473258.54元。但是,如果按照该案真相赔付,保险公司只应该赔付交强险22万元,其余的253258.54元是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部分。依据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罪的定案标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0万元以上。依此,罗某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这个标准,但是他的行为同时导致了法院错误的判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他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关于涉案的5000元是否构成受贿,罗某主观上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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