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枉法案件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力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案件,是实现法律监督的强有力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但在办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该类案件的准确定性,致使打击和监督不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3条“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或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其中“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除逮捕外,对符合条件的均规定为“可以”适用。所以,在实践中对于达到某一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应按该条立案标准追究其徇私枉法罪?哪些是“应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成为需要探讨的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对达到强制措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为“可以”而非“应当”适用。这是立法上为保护人权而“从严适用” 强制措施和贯彻必要性原则的体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则可能使无辜群众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但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有力措施,所以从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出发,对达到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结合案情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采取强度相适应的强制措施。
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我国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所以,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致以发生社会危险性或串供、毁证、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接受讯问,或配合侦查的应当依法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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