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政策精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论处的;
曾应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受贿犯罪中有索贿情节的;
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不具有上述规定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的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具有上述规定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还有特殊规定:对于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评论:最高院的精神,只是规定有上述九种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言外之意,不是禁止适用,在最后的特殊规定中,已详细阐述了特殊适用的可能及适用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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