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以及行刑制度与国际的逐渐接轨,我国监狱在有期徒刑执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只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分类分押制度,依法、严格、科学、公正的开展狱政管理,制定科学的减刑假释细则,充分保障监狱运行资金,强化行刑社会化,完善有期徒行执行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监狱有期徒刑执行又好又快向前发展。
【关键词】监狱;有期徒刑执行;问题;对策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环节,在惩罚和改造罪犯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1]作为自由刑执行主要场所,监狱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来,对监狱执法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无论是对有期徒刑的执行还是对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的执行,唯有正确执行刑罚才能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本文试从监狱执行有期徒刑的现状,分析监狱在执行刑罚方面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原因,寻求充分发挥监狱职能的有效途径,建立监狱公正执法长效机制,从而更好推动监狱事业向更高阶段发展,更好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一、我国监狱执行有期徒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监狱执行有期徒刑教育改造罪犯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民警执法行为愈加规范,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有期徒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逐年提高,在对罪犯记功、表扬、准短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行政、刑事执行方面严格执行《监狱法》规定,罪犯的减刑假释率普遍达到30%左右,①调动了罪犯改造积极性,为实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特别是自2000年起在全国实施监狱布局调整工作后,许多监狱实现了从偏远山区到大中城市、主要交通干线的转移,罪犯改造生活场所发生了巨大变化,绝大多数罪犯劳动改造从室外转移到室内,从农业转移到工业,罪犯的亲属及社会力量对罪犯的帮教更加方便,社会力量介入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成为可能,监狱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勿庸讳言,我国监狱在执行有期徒刑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二)狱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收押环节普遍未进行科学的分类分押
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收押基本上是按属地原则进行收押,各省按地域划分各监狱的收押范围,在源头上基本上是只分男女犯,成年犯和未成年犯,重刑犯,对有期徒刑罪犯则未进行科学分流。虽然我国也有暴力型、财产型、性犯罪型、过失犯罪型和其它类型的五大分类规定,但各监狱往往是在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后多数仍按各监区(分监区)所需劳动力情况进行分配,并没有充分考虑罪犯刑期、犯罪情节、犯罪史、个性特征等,使得监狱在关押有期徒刑罪犯时,类型混杂,绝大多数罪犯整个改造过程都基本停留于同一个监狱服刑,从入监到刑满都受同种待遇。“执行这种混合关押改造之机构,往往设备不良,缺乏有训练之职员,因此极易受恶性之感染而成为再犯之原因。”[2]既调动不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也加剧了各种类型的罪犯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同时法院对挤压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久判不决和看守所违规留用有期徒刑罪犯搞所谓“创收”后经清理送监狱执行的有期徒刑罪犯往往将该阶段的情绪带入监狱,本身改造难度相当大,也对其他在押有期徒刑罪犯及整个犯群带来相当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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