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体,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有期徒刑与拘役都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法,罪犯都被关押于特定的场所执行。但是,两者又有重大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拘役作为一种轻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既可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也可以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在适用范围上前者明显窄于后者。
(2)刑期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而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可达20年。可见,拘役刑期短、起点低、幅度小;有期徒刑刑期长、起点高、幅度大;而且两种刑罚的刑期有前后的衔接关系,拘役上限刑期即为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
(3)执行的场所和待遇不同。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接受教育和改造,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享受回家探亲和获取报酬的待遇。
(4)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前后所犯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不论何时再犯新罪,都不构成累犯;而因故意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均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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