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需要态度诚恳
发表时间:201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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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2日,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刘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法院在判决后多次给刘某做缓刑的释明工作,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安抚,以便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缓刑规定的同时,还能继续更好地工作和生活。刘某在前两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态度诚恳、表现良好,但自2013年11月15日起请假外出后,便不按时返回居住地,脱离缓刑监管,经执行部门多方联系无果,刘某下落不明。兵团第五师司法局遂向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缓刑是对实刑的暂缓执行,是在监狱外给罪犯一定有限自由的执行方式。自社区矫正办法实施以来,缓刑的执行交由罪犯所在社区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本案的刘某在司法行政部门执行缓刑期间,不仅请假外出后拒不返回居住地,还失去联系,其在主观方面并没有达到积极悔改的缓刑要求,前期的缓刑监管白白的执行了不说,还给自己带来了继续执行三年实刑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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